通信申請
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:
(一)住址變更登記。
(二)更名登記(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)。
(三)地目變更登記(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「建」地目者為 限)。
(四)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(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)。
(五)加註書狀。
(六)建物門牌整編登記。
(七)書狀換給登記(限於因重測、重劃、逕為分割、逕為更正、行政區域調整及徵收之權狀換發)。
(八)更正登記(限自然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門 牌錯誤,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)。
(九)電子資料登記簿謄本(限第二類)。
(十)土地建物登記(簿)謄本。
(十一)地籍圖謄本。
(十二)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。
(十三)地價謄本。
傳真申請謄本
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、地價謄本、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。FAX:05-2612570。